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通知指出,“在交通运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2016年3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构建医药诚信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医药诚信管理机制和制度,改善市场诚信环境。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医药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记录档案,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制定信息收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运用媒体宣传、市场准入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加快企业信用与商品质量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商业保险,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引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制度,主动开展守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1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了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了切实做好信息记录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等4项主要任务,对组织保障、责任落实、条件支持、考核激励等作出了安排。
《通知》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采集、公示和报送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和专利代理相关信用信息等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并对具体采集报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报送。
《通知》强调,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及时与同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和综合性平台协商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类行政、社会资源,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5年12月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内容解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5日公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据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至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提出,将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在信息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
意见要求,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实现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此外,还将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失信行为、受到的惩处情况以及诚信守法经营、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2015年12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环保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环保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资源,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归集、储存、发布、应用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面向公众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实现公众对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网上查询。
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有关个人和企业的标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整合各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同一企业所有环境信用信息的集中记录和查询。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内有关企业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2015年7月18日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2015年5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0年,形成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考核标准基本健全,形成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信息化智能化等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2014年11月26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2014年11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
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运输、公安、商务、工商、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在本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结合物流业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
推动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相关部门的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共享目录和统一标准,及时交换共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全国物流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详实、安全,使物流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守信行为得到褒扬,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信用记录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要及时公开,并为社会查询提供便利。
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引导物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落实岗位信用主体责任,建立职工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和职工诚信考核评价与自查自纠改进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
《纲要》提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
《纲要》提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
《纲要》提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
《纲要》指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2016年3月28日
国家能源局发布《2016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提出:扎实推进电力等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完善能源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快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成果运用及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能源领域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2015年11月19日
国家邮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全行业要紧紧围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诚信邮政建设。以营造诚实守信的快递市场环境为目标,以政务诚信建设为导向和表率,以建立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为重点,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邮政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完善与优化快递业信用管理体制为保障,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支撑,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体系,稳步提升快递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意见》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治,规范建设;政府推动,多方共建;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提出了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要形成快递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快递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考核标准基本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基本理顺,全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建立并初步发挥作用。同时,《意见》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快递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等。
2014年9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2014年4月26日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推进质量信用服务发展。建立质量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行业诚信自律,鼓励诚信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第三方开发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质量信用服务产品,引导质量信用服务商品化。